漳州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
昨日,漳州市政府出台《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》。意见提出,到2020年,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、社区为依托、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。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、95%以上乡镇和60%以上村;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,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%以上,每个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(投资区)有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。
保障性住房
贫困老人家庭优先
意见提出,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,对城市“三无”老人、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。从2015年起,对辖区内的户籍人口逐步实施高龄补贴,对无工资性收入的城乡老人,按照80~89周岁50元/月、90~99周岁100元/月、100周岁以上200元/月的标准发放。
在分配廉租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,统筹考虑贫困家庭照顾老年人需求,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。
2014年起,漳州市中心城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,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.15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。各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(投资区)在制定城市(镇)总体规划时,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.1平方米的标准,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。
2014年起,启动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,推进坡道、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。
支持社会力量
进入养老服务领域
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、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、助浴、助洁、助急、助医等定制服务,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。逐步建立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。2015年年底前完成社区老年人、服务实体以及志愿者基本信息录入,对接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。
鼓励社会力量按养老市场需求,建设集养老养生、医疗康复、休闲旅游、健身娱乐等于一体的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。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、合资、合作等方式兴办、运营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。
鼓励基层医疗机构
提供上门服务
拥有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应内设护理院或申请设置医疗机构;有条件的县级福利中心可引入或设置医疗机构。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、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(站)、农村幸福园(院)等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约合作或通过设立卫生所(室)、医务室等方式,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。
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,增加老年病床数量,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。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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